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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纺织企业:用“小针脚”织密税务风险防控网

城南二哥 防辐射面料 2023-07-19 11:40:47 140 0

  2023年1月以来,不少纺织企业飞赴世界各地,拿新订单,谈新投资,纺织行业发展持续“升温”。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在服务纳税人时发现,一些纺织企业在扩大生产、开拓海外市场的同时,忽略了税务合规处理。对纺织企业来说,日常税务管理须从细处着手,“细针密缕”,织牢税务风险防控体系。

  风险点一:开票方与实际供货方不符

  纺织业准入门槛不高,行业竞争较激烈,“价格战”时有发生。部分企业在购入相对低价的材料或服务时,会出现供应商无法直接开具发票的情况。这些供应商可能会通过第三方“协助”提供发票,进而导致开票方与实际供货方不符。

  纺织企业A公司向供应商甲公司低价购进一批棉纱,甲公司的业务员李某告知A公司,发票将由乙公司提供。在李某的“指引”下,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通过银行转账向乙公司或甲公司的自然人支付了“货款”,取得了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A公司将发票全部入账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稽查,A公司的行为属于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鉴于此,建议纺织企业通过正规渠道,查询交易方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货款。同时,还应注意核对收款方与实际交易方是否一致,确保发票内容与交易业务相符。

  风险点二:原材料与产品数量不匹配

  纺织品的消费终端主要是个人,而个人消费多数不习惯向商家索要发票。因此,一些纺织企业采取一些不合规的做法,漏报销售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风险。

  纺织企业B公司的部分客户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对这部分销售收入,B公司没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数据分析过程中发现,其购进原材料与销售产品数量明显不匹配,按用电量测算出的产量,与其纳税申报的产品数量存在较大差异。在对企业进行风险核查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漏报销售收入的情况。经辅导,B公司更正申报了相关收入,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共计50余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一定要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即使购货方不需要开具发票,也要按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如实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对瞒报销售收入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运用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进行精准分析,识别出风险疑点并开展核查。

  风险点三:贷款服务费用违规抵扣

  部分大中型纺织企业存在库存原料占用大笔资金的情况。为了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缓解资金压力,一些纺织企业会将设备售后回租。于是,一些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将实质上属于贷款服务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违规抵扣。

  纺织企业C公司因资金需求,于2020年将纺织设备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按月支付“租金”,继续使用这些纺织设备,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检查,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应补缴税款并缴滞纳金共计30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企业,再租回该资产的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生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业务,支付的租金具有利息性质,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贷款购买设备支付的利息、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应提前了解相关税收政策,避免造成纳税申报错误。

  风险点四: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部分中小型纺织出口企业,为了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而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存在出口备案单证管理不合规的情况。

  纺织企业D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D公司通过水路运输方式,分别出口了一批针织布和一批牛仔布到泰国,并于2020年6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其中,针织布报关单号XXX001,D公司变造了一份海运提单作备案之用;牛仔布报关单号XXX002,由泰国客商指定的货运代理负责货物运输出口业务,D公司未对该批出口货物进行单证备案。为此,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处理:报关单号XXX001对应的出口货物,应冲减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视同内销征税;报关单号XXX002对应的出口货物,应作免税处理,冲减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需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企业应高度重视备案单证管理,对单证备案规定要认识到位,在交易前要与客商明确相关的出口单证要求,避免单证不齐或单证虚假的情况发生。

  风险点五:未留存“视同收汇”材料

  纺织业出口贸易繁荣的同时,不可避免会产生国际货款拖欠的问题。部分纺织企业在被拖欠货款时,无法及时收汇,会导致资金风险和税务风险同时产生。

  纺织企业E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于2022年8月对其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1月—12月出口牛仔布共计2500万美元,并全部办理出口退(免)税。其中,越南客商因新冠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拖欠E公司货款800万美元至今仍未付汇,且E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留存“视同收汇”相关材料。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辅导E公司对这部分未收汇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作冲减处理。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在谨慎选择外商的同时,可通过获取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根据地区或客商特点采用信用证或托收结算、加大客商的预付款比例等方式,防范出口收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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