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液着色聚酯纤维纤维顾名思义就是先对聚酯熔体着色后再进行纺丝而成的纤维。原液着色纤维由于不再需要后道上色,是色纺纱的理想原材料,符合循环经济进展的要求。所以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在纺织产业上大力推广直纺原液着色技术,要求在十二五期间有色纤维比重要达到5-10%[1]。
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称得上是生态纺织品呢?Oeko-Tex国际环保纺织协会对纺织生态学的界定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纺织品的生产过程对环境不造成有害的影响,且符合不污染空气、不污染水资源等条件;二是工作装与纺织品中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的含量应操纵低;三是在清洗与保养衣物的过程中对穿着者与四周环境不会产生影响;四是纺织品在废弃处理时不释放有害物质,焚化销毁时不污染空气。
针对以上因素,发达国家陆续公布了一些针对纺织品的生态环保要求技术法规或标准;为适应新的贸易环境变幻和贸易技术壁垒,国内也公布了相关标准积极应对。
国内和国际主要的纺织品生态环保法规标准
通过以上对照发觉,虽然国家公布了相关技术标准来积极应对新的贸易环境变幻和贸易技术壁垒,但技术条款相比于国外技术标准要宽松的多,强制标准GB18401有害物质限量类别数量比国外技术法规要求要少的多。
2012年新发布的纺织品环保技术法规信息实施如下:
2012年3月3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宣布实施纺织品不使用特定偶氮染料行业自律标准,并于4月1日,由日本厚生劳动省启动站法程序。要求全部进入日本的纺织品需要提供不含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报告、上色工厂资料与不使用特定偶氮染料承诺书。
2012年6月15日,埃及新的纺织品与工作装测试检验程序法令生效,新法令禁止埃及进口含有害致癌染料、有害染料、防火剂与镉的工作装。
2012年6月沙特政府计划对进口的纺织品及工作装进行强制检查,以确定进入沙特市场的纺织品及工作装均不含致癌物质、放射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及环境的有害物。
2012年8月1日,中国GB18401-2010标准生效。
2012年8月前,瑞典化学品治理局向欧洲化学品治理局提交“禁止含NPE纺织品进口欧盟”的文件,此举终导致欧盟全方位禁止市场上出售含有NPE的纺织品。
2012年10月印尼新版婴儿及儿童工作装新法令生效,要求婴幼儿工作装纺织布料不含偶氮染料与甲醛水平符合标准要求。
2012年美国AAFA公布第十版全球受限物质清单以及欧盟拟对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进行限制。
原液着色聚酯纤维纤维濒临的生态环保技术问题和应对措施
从国内外的生态环保技术标准法则条款要求并根据REACH法则公布的SVHC物质特点分析,笔者对原液着色聚酯纤维生产企业应对上述技术标准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1.对原液着色使用的母粒、色油或色砂的供应商进行严格的供应商评价,充分说明并沟通传达上述标准的技术要求,要求其供应的产品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特别是重金属和致癌、致敏染料。
2.由于技术标准中对重金属锑提出了限量要求,而目前聚酯生产企业绝大部分都使用锑系催化剂,产品中锑含量在150-250ppm之间,而目前检测办法中溶化法比萃取法检测出的锑含量更高,所以重金属锑是一个极易导致贸易质量技术纠纷的重金属。建议聚酯生产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或产学研工作,研究使用钛系催化剂[2]。
3.国外对APEO(皖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与OPEO)提出限量要求,而目前国内绝大部分企业使用的聚酯纤维纺丝油剂中均含有NPEO,经检测终产品上NPEO的含量为100-250PPM。实际上APEO限用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80年代,北大西洋海洋环境爱护公约(OSPAR公约)就提出优先操纵15类化学物质中的第12类即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及其相关化学物。当时对于争议颇多的OPEO,虽然没有法规,但已有非正式的协议对APEO的生产与使用加以限制。
例如:(1)澳大利亚出台的从1987年开始停止使用APEO的非正式协议。(2)比利时的大多数公司已在消费品中停止使用NPEO。(3)丹麦于1988年2月规定,至1988年底,80%NPEO由可生物降解的脂肪醇聚氧乙烯醚(FEO)取代,20%于1989年底尽成NPEO的取代。(4)法国于1987年12月24日出台非正式协议,规定使用生态降解率高于90%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取代NPEO。(5)德国于1986年12月31日提出,家用、通用清洗剂工业停止使用APEO,1989年年底尽成。(6)挪威规定于2000年年底停止使用APEO。(7)荷兰、葡萄牙、瑞典、西班牙、美国都对APEO停用与取代有非正式协议。(8)瑞士从1987年8月31日停止使用APEO。
以上这些国家有关的非正式协议均集中在APEO主要应用的清洗剂领域。2002年5月15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共同体纺织产品生态标签规范并修订1999/178/EC的决议”;同肘颁布了Eco—Label的纺织品规范,即202~71/EC法规,自2002年6月1日生效。2003年6月18日,欧盟颁布203/53/EC指令,规定从2005年1月17日起,除特定的情况如用于涂料印花的粘合剂等除外,对APEO的使用、流通与排放作了相应的限制。限定若化学品及其制备物中的APEO及AP(烷基酚)含量高于0.1%(100mg/kg,分量百分率),则该化学品及其制备物不能用于纺织品与真皮加工、纸浆生产与造纸生产、化妆品、杀虫剂与生物杀灭剂的配方。实际上欧洲许多企业标准对APEO限量操纵更严,有的要求10mg/kg。NPEO与OPEO占APEO总量的95%以上,NP与OP分离为它们的主组分,检测结果必须是4个化合物的总量及其中任何一个化合物低于限量,才算是合格产品。世界有名检测公司如天祥、申美、SGS等均限定低于10mg/kg。
大量技术标准或限制措施不断出台,不但大幅增添了企业的出口成本,也影响了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与生产企业的信心。目前,国内没有任何法规限制残留有NPEO的产品的销售,由于国外限制法则较多,纺织企业在和外商特别是欧盟进口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有环保条款,以幸免化学品残留引发经济纠纷。另一方面,原液着色聚酯纤维术虽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但生产企业应及时跟踪并积极研究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达到从容应对环保标准法规要求。
结论
1.原液着色聚酯纤维纤维生产企业,对着色原材料(色母粒、色油或色砂)的供应商应进行严格的评价并要求其供应的着色产品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原液着色聚酯纤维纤维应重点关注钛系催化剂在聚酯行业的应有发展,积极开辟应用环保催化剂,从而幸免现用锑系催化剂带来的环保问题。
3.原液着色聚酯纤维纤维应对纺丝油剂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评价并优选供应商,要求其油剂中使用的乳化表面活性剂不能含有APEO成份。
4.原液着色聚酯纤维术虽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但生产企业应及时跟踪并积极研究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特别在和欧盟进口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有环保条款,以幸免化学品残留引发经济纠纷。
参考文献
[1]《纺织工业十二五进展规划》第四部分、重点领域(一)进展新型纺织纤维材料产业。
[2]孔凡滔等《PET钛系催化剂的研究发展、进展趋势及应用策略》[J].上海化工,
2008年5月,VOL33,NO.3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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