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欧盟委员会在其近日的官方公报中颁布了新的纤维名称法规1007/2011/EU,宣布从今年5月起新的法规将取代纤维名称以及纤维成份的有关指令(2008/121/EC、96/73/EC以及73/44/EEC)。纤维名称规定的法律地位由指令升级为法规,按照欧盟的规定,各成员国不再需要将其转换成国内法规,而是直接采纳实施。
新法规中规定,对于来源于动物的任何非纺织材料,标签必须添加辅助说明。这一新要求无需分离鉴定产品材料或特定的物种来源等,而只需在标签上注明“含动物来源的非纺织材料”;“其他纤维”被限定为单组分含量不超过5%,各组分之与不超过15%。其它,未经同意使用的纤维名称,符合“其他纤维”规定要求的应回为其他纤维;标注语言必须为出售地区官方语言;产品标签必须安全坚固地附着在产品上(此前指令对于标签粘附方式没有明确要求);若创造商产地在欧盟地区或者进口商/经销商地点在欧盟地区,则他们有责任确保标签信息的精确性。
新的纤维名称法规将于5月8日起正式生效。符合原指令要求,并且于2012年5月8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可于2014年11月9日之前继续进行合法交易,此日期之后相关产品将退出市场交易或须符合新法规。各出口企业及质量监管部门应及时学习该法规,找求应对措施,确保纺织工作装产品的顺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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