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日起直至同年12月1日是REACH预注册阶段,在这6个月之间,全部需要履行REACH下注册义务的物质需要通过ECHA的REACH-IT平台进行在线预注册。成功尽成预注册的物质方可享受此后的过渡期。
自预注册开始,很多化学产品由于其组成复杂,根据REACH法规下的定义界定起来很困难,浮现了对部分化学品在REACH下的回属与义务,企业与主管机构意见不同,欧盟各国各持己见的情况。时至今日仍旧存在争议。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化学品有:聚合物、蜡烛。
(一)聚合物之争议––是否需要注册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andRestrictionofChemicals,欧盟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法规的目的是爱护人类健康与环境,减少脊椎动物试验,和欧盟在WTO框架下的国际义务相一致。法规要求化学物质(除非被豁免)年产量或年进口量超过1吨的企业需要向欧盟化学品署(ECHA)提交注册。法规中对聚合物的规定如下:
第6条第3款:假如满足下列两个条件,聚合物的任何创造商与进口商应为尚未由供应链上行为人注册的单体物质或任何其他物质向化学品治理局提交注册申请:
1.假如组成聚合物的以单体单元与化学键合物质形式存在的此类单体物质或其他物质的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2%;
2.假如此类单体物质或其他物质总量大于每年1吨,即聚合物本身不需要注册,但需要注册其达到浓度与吨位阈值的单体。
对此,欧洲聚合物生产企业认为单体经过反应后已经转化成聚合物,注册产品中几乎不存在的物质并不合理,并且对单体的注册也可能泄露商业机密,由此对该条规定发出质疑。
2009年1月27日,在卢森堡举行的欧洲法院(ECJ)公开闻证会上,四家化学公司的律师就REACH法规要求在聚合物中的反应单体必须注册的做法是否合理和欧盟机构进行辩论。
这四家公司分离是:法国的SPCM、英国的LakeChemicalsandMinerals、德国的C.H.Erbsl?觟h与美国的Hercules,他们在2007年5月首次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找求三个问题的裁决。
2007年10月11日判决发表,英国高级法院法官Jackson做出结论,“很兴奋有关REACH法规第6条第3款的合理性问题被提及,这个重要问题应该提交欧洲法院。”欧洲法院需要裁决REACH法规第6条第3款中是要求聚合物进口商对其进口的反应单体、未反应单体,还是包含两者进行注册。申诉方提出第6条第3款是不合理的、卑视性与不相称的。因此,假如欧洲法院认为问题的答案是反应单体或包括两者,它需要对第6条第3款的合理性做出表态。法律事务所的RuxandraCana与KoenVanMaldegem代表SPCM与Hercules公司向ChemicalWatch表示:“申诉人坚持认为法规第6条第3款应当被取消,因为在进口的聚合物中,单体的原始形态已经不复存在。因此要求注册反应单体是不合理的,而且这种要求将会不成比例地增添聚合物进口商的负担,却无关人类健康与环境的爱护。”
英国环境事务大臣表示允许这个问题有待商榷。然而,环境部律师对反应单体在反应后丧失其惊险性的观点提出争议,他们提出,在复杂单体的情况中有些键合基团的功能仍旧很活跃。
据悉,欧洲委员会、内阁、欧洲议会与其中一个会员国––波兰在公开闻证会之前已向欧洲法院提交证据。英国政府将不参加闻证会,但来自国家法院案件的证据已存档。
法律界人士表示,案件将由欧洲法院大法庭闻取审理,这表明了此案件对法院的重要性,欧洲机构与业内人士都将受到判决的影响。
2009年7月,欧洲法院对有关REACH法规要求聚合物单体注册的法律质疑予以驳归。
裁决对该事件作出了法律澄清,但同时也让很多后抱希翼于不用注册聚合物单体的企业彻底泄气。欧洲法院裁决了两个在讨论中的具体事件:
1.假如聚合物中未反应单体不是杂质,则企业对REACH法规第6条第3款下仅指未反应聚合物单体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欧洲法院不赞成这个观点。他们判断条款第6条第3款中描述单体物质的主要是指结合到聚合物中经反应后的单体。而且未反应单体必须根据第6条第1款与第6条第2款以物质的形式进行注册。
2.对于聚合物的创造商或进口商而言,第6条第3款的应用是非法的,缘故在于其条款下的要求不合理、不平等而且不均衡。欧洲法院裁决如下:不合理性与均衡性,考虑到有限的单体物质,因此注册的物质具有一个12年的有限期,REACH法规也向来致力于以数据共享的形式来降低成本。和欧洲内部市场货物的平等竞争、自由流通相比,非欧盟企业必须注册聚合物中发生反应单体的规定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不合理。不平等性:4个企业声称第6条第3款明显不利于进口商,因为从非欧盟供应商那里猎取必要的注册数据显得十分困难。但是欧洲法院称欧盟创造商与进口商的待遇是相同的,因为操作的流程都是一样的。假如对进口商区别对待,对于欧盟创造商而言也是不平等的。因此,他们没有违反公平待遇原则。
综上所述,欧洲法院总结出,他们之前全部为第二个问题所作的调查表明,没有任何这样的因素会影响REACH法规第6条第3款的有效性。所以,欧盟聚合物生产商或进口商仍旧需要为其聚合物产品单体进行注册,履行REACH的相关义务。
(二)蜡烛之争议––配制品还是物品
REACH法规对判定为物品与配制品的产品需要履行的义务规定不同。配制品生产商或进口商需要为配制品中超过1吨/年的物质注册,而物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只需要注册其故意释放的物质。蜡烛由于其新兴的功能界定其回属存在肯定的困难,两种类别的规定迥异,若判定其为配制品,意味着企业需要注册的物质更多,其终判定所带来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p##e#在2008年6月10日的一次欧盟蜡烛生产商协会与欧盟委员会的会议上得出的结论是蜡烛属于配制品,并提供了推断的依据。这个意见得到了ECHA的允许。
但是在欧盟各成员国,关于“蜡烛是物品还是配制品”的争辩还是挺多的。2008年8月31日,ECHA要求各成员国的helpdesk表达各自的意见。8个成员国陈述了他们的想法。
德国helpdesk支持ECHA的观点,认为蜡烛是配制品。
爱尔兰与英国主管当局表示由物品的定义来推断蜡烛是很困难的。他们认为蜡烛虽然形状与设计很重要,所包括的物质本身性质也很重要。基于这样的考虑,爱尔兰与英国主管当局认为将蜡烛判定为配制品可能更合理。
比利时、塞浦路斯、波兰、罗马利亚的helpdesk判定蜡烛为物品,但他们的理由是考虑到人体健康、环境以及注册所需花费,并没有考虑物品的定义。他们认为假如将蜡烛回结为配制品,就必须要对其中大于1t/a的物质进行注册。但是蜡烛本身对环境及人体影响较小,费用大量成本进行注册根本没有必要。因此他们就将蜡烛判定为不需要进行注册的物品。
芬兰与英国的helpdesk认为蜡烛类似于香味橡皮擦、圆钢等物体,因此蜡烛应该判定为物品。但ECHA与欧盟委员会认为圆钢与橡皮擦和蜡烛的情况还是有差别,所以判定结果不一致。
大部分的成员国Helpdesk保持沉默,ECHA基于“不发表意见就表示默认”的原则,参考成员国的意见,终仍旧支持“蜡烛是配制品”的观点,必须要对其中大于1t/a的物质进行注册。
2008年9月底,欧盟第5次REACH会议“关于蜡烛是物品还是配制品”展开讨论,并终裁定蜡烛属于特殊载体材料上的配制品,需要履行配制品相关义务。如今聚合物与蜡烛的REACH法规义务已经基本明确,企业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去争取各项标准符合各项相应的要求。
从争议不断到形成定论的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从中瞧??通过正确的渠道提出质疑,各国主管部门也会仔细考虑企业的意见并会就此进一步商量。但是REACH法规毕竟是经过多方讨论与数次审核才出台的一部成熟的法规,少数人的意见与见解不足以颠覆ECHA的结论与改变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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