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对该单位厂内污水排放口排放水进行采样,经苏州市常熟环境监测站检测分析,该单位污水排放口排放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1mg/L、总锑浓度为0.095mg/L,分别超出《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3纺织染整工业排放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60mg/L)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2直接排放限值(总锑:0.05mg/L)。之后碧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立案进行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法律法规,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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