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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美国聚酰胺-,切片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城南二哥 阻燃知识 2021-04-14 11:13:54 330 0

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公布2009年第79号公告,决策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2015年10月12日,商务部公布2015年第37号公告,决策自2015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终止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

2020年8月12日,商务部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假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伤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伤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与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站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策自2020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策,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按照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发布的征税产品范围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意大利、法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不再实施反倾销措施。

美国公司现行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Ascend PerformanceMaterials LLC 31.4%

2.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25.2%

(INVISTA S.A.R.L.)

3.其他美国公司 37.5%

(Allothers)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业伤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和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酰胺-6,6切片,全称聚己二酰己二胺。

英文名称:Polyamide-6,6。

化学分子式:[NH(CH2)6-NH-CO-(CH2)4-CO]n

物理化学特征:为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结晶聚合物。

主要用途:聚酰胺-6,6切片是一种合成树脂,广泛用于注塑、纺丝、改性等方面,是电子电器、军工、汽车、铁路配件、纺织等领域的应用材料。

该产品回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1。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防火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分为增韧型、增强型、防火型与填充型,其中增韧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低于1.12克/站方厘米,增强型、防火型与填充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高于1.15克/站方厘米。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假如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与伤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与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立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立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与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与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立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立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寻、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立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寻、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站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纳问卷、抽样、闻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知道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公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立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立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尽整、精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含调查问卷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与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与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允许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括充分的故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峻阻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与可获得的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0年10月13日开始,应于2021年10月12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到处

电话:0086-10-65198474、65198194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立:商务部网立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立(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附件2: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pdf

附件3: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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