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6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公布第33/2015号案件的新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不包含超过2.0旦的聚酯纤维短纤维(PolyesterStapleFiber)作出次反倾销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终裁,决策维持涉案产品2.82-11.51%的反倾销税,其中上海恒逸涤纶有限公司(ShanghaiHengyiPolyesterFiberCo.,Limited)为7.88%、江阴市华宏化学纤维有限公司(JiangyinHuahongChemicalFiberCo.,Limited)为2.82%、江阴海伦化学纤维有限公司(JiangyinHailunChemicalFiberCo.,Limited)为8.22%、厦门翔鹭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XiamenXiangluChemicalFiberCompanyLimited)为7.81%、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jianZhengqiHigh-TechFiberTechnologyCo.,Limited)为7.72%,其他中国生产商或出口商为11.51%,措施自2020年10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和此同时,裁定现有数据不足以支持申请方对情势变迁复审的申请,决策终止情势变迁调查。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5503.2010项下的产品,但不包含超过2.0旦的聚酯纤维短纤维、彩色聚酯纤维短纤维与再生聚酯纤维短纤维。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伤害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
2015年4月24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酯纤维短纤维启动反倾销站案调查。2015年10月3日,巴基斯坦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82-11.51%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20年10月2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公布公告,应巴基斯坦国内企业ICIPakistanLimited与IbrahimFibersLimited于2020年8月17日提交的日落复审申请,及中国企业江阴海伦化学纤维有限公司(JiangyinHailunChemicalFiberCo.,Limited)于2020年9月28日提交的情势变迁复审申请,对中国聚酯纤维短纤维启动次反倾销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站案调查。
原文:https://www.ntc.gov.pk/wp-content/uploads/2021/10/ADC-33-Notice-of-Conclusion-Review.pdf
AAASDFWETGD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发布的有些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删除。
- 上一篇: 莫代尔与人棉有什么样的区别?
- 下一篇: 受疫情影响越南服装行业难以完成既定出口目标